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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少林功夫大师海灯案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日期:2008-05-03] 来源:中国功夫网  作者:KungFu整理 [字体: ]

   四、关于敬永祥请求回避问题  

   赵文列举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的三项法定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赵先生因此认定张扬先生仅从法官在庭审中的“态度”、“所作所为”,不能作为申请回避的依据和理由,不符合三项事由的任何一项。其实不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李凤鸣的“态度”和“所作所为”吧!作为被告的敬永祥在法庭上基本权利被剥夺。一是法庭不允许他宣读完上诉状全文,二是不准敬永祥的证人出庭作证,三是不准审理有关证据,四是“补充诉状”第一次审理时已经递交法庭,而在第一次审理开庭22个多月后,第二次审理即将开庭时,才姗姗来迟地送到敬永祥手中,并要求敬永祥按开庭前的法律程序进行答辩,这是故意将法律程序逆转,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这些明显含有偏袒成份。虽然这种“态度”、“所作所为”看起来好像是表象的、一时的,但是它的背后却是某种默契,甚至黑幕。这些事实可能并且已经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加之李风鸣早已对敬永祥对她的举报和申诉怀有不满,甚至公然对记者表示要起诉敬永祥,这表明李风鸣与敬永祥之间已有了明确的“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敬永祥指望公正判决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请求回避成为必然,也正好符合赵先生列举的第二、三条理由。  

   五、关于“写内参是否履行职务”的问题  

   赵文认为:敬永祥写文章不是单位“委托或规定”的,因此不是履行职务。又因为不是受到“强制性”逼迫,所以不是尽义务。这明显不符合事实。难道记者写每一篇文章都要事先受单位委托或规定,如果没有人委托、规定,记者就是即便遇到问题也可以溜之大吉?这岂不荒唐。记者这个职业本身就规定了他必须反映社会问题,揭露弄虚作假行为,这是职务也是义务,如果记者真是发现问题,知情不报,导致严重后果,那么该记者就是严重的失职行为。反之,反映情况,给领导提供参考,自然是履行正常的职务。就好比一个公民看到歹徒行凶、小孩落水,并不需要谁事先“委托”或“规定”,也不需要人“强迫”,你就应该挺身而出,这是尽义务,也是正常的情理之中的事。如果赵先生在场,是不是也要给单位打个电话,看是否受“委托”或“规定”,如果无人“强制”,您是不是也会见死不救,理直气壮地袖手旁观呢?

   况且,解铃还须系铃人。“海灯现象”的始作俑者就是敬永祥,当他觉察到事实的真相后,有特殊的义务告诉世人内情,(不管是写内参,还是公开报道)有特殊的责任制止这种盗名欺世的现象继续蔓延。如果不这样做,造成更大的骗局,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那么敬永祥还真应当受到“强制性”的“制裁或约束”呢!正是因为他及时向世人公布了真相,让人们完整地全面地了解了海灯,才获得人们广泛的理解、同情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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