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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少林功夫大师海灯案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日期:2008-05-03] 来源:中国功夫网  作者:KungFu整理 [字体: ]

   六、关于“自由化”问题  

   赵文说:张扬先生把正当的合法民事审判行为,说成是“最典型、最赤裸裸的资产阶级自由化”,这是文革时的“棍子”行为,令人不寒而栗。

   在这里赵先生不分析这句话的具体语言环境,不看前提条件,而是采取典型的断章取义的方法,为我所用。张扬先生的原文意思很清楚:有人不是说敬永祥写内参,反映海灯现象的真相,是破坏统战政策吗?有人甚至利用当时特定的政治气候,妄图在敬永祥的头上扣一顶“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大帽子,置之于死地么?(用心何其险恶,可敬永祥大难不死)如果说这种正常的用内参形式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反映真相的行为,也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话,那么公然把党的秘密级《内参》内容公开(而且没有解密),并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写进判词,自然是“最典型、最赤裸裸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稍有学识的人都知道,理解一句话必须全面完整,不能随心所欲,摘取后半句。没有前提,自然没有结论。有了张扬先生的前提条件,结论是千真万确的。赵先生不顾原意的完整性、前后句的连贯性,把前提和结论割裂开来,这种手段似乎并不高明,历经磨难的张扬先生在文革中见得多了。 

   七、关于“内参打官司”问题  

   赵文说:范应莲“是江油市政府任命的海灯武馆馆长、四川省政协委员、海南省政协常委、绵阳市青联副主席,有资格阅读《内参选编》,复印其中文章作为诉讼证据并不违法。”赵文的根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1980)43号文件。赵先生这是非法公开歪曲篡改党内文件,又一次断章取义。如果赵先生不健忘的话,就是这个文件,敬永祥要在法庭上公开宣读,以作为证据,但被法庭当场拒绝。范应莲无论职务多高,名声多大,但只要他不是中共党员,他就绝对没有资格看党的秘密级《内参》。这一点新华社作了证,中央书记处也有明文规定,《内参选编》首期也明文规定:该刊物是党和国家秘密级刊物。范应莲非法公开,复印内参内容,并作为打官司的依据,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如果赵先生还对文件理解的困难的话,我很乐意推荐一名语文教师免费辅导辅导。

   赵文说:敬永祥将《内参》内容公开发表,也应算作违反《保密法》。赵先生忽略了一个问题,敬永祥的公开文章和秘密报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在内容上和性质上都有很大区别。且范应莲所用的官司依据很多都是内参材料中所独有的。再说即使敬永祥的公开文章和秘密报道在内容上完全一样,也还有个时间先后的问题,时间是秘密材料的生命。只要《内参》内容未公开,都属于保密内容。赵先生故意把两个不同概念混为一谈,目的就是为了混淆视听。

   还有一个问题令人不解:范应莲敢于登载敬文的《新闻图片报》、《星期天》、《金岛》、《报告文学》的编辑单位,为什么不去控告同样刊载了敬文、并且其中很多独有的内容被他作为官司的依据的《内参选编》的编发者--新华社呢?既然范应莲敢引用其中内容作为证据,法庭的判决也主要以其中的内容为根据,就该追加新华社为被告。但他们没有,他们知道自己不是新华社的对手,而没有象范氏一样虚位虚名的平头百姓--敬永祥一个人经不起折腾,自然好对付,这不是明显的无赖性质的怕硬欺软么?

   赵文说:“‘内参不能打官司’绝不是党的政策。”这是故意歪曲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内参”不能作为公开打官司的依据,不仅有党内文件明确规定,也有明确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1994年1月6日(第67期)头版,报道了湖北省3名记者写内参引起官司,新闻单位不讼而胜的消息。该案例的判词认为:内参报道作为党政领导机关的耳目,在我国新闻事业已有多年历史,新闻记者提供内参报道,系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也就是履行正常职务,同时也是尽义务。这起以内参内容为官司依据的侵权案,被判定缺乏基本事实,驳回起诉。这再次表明《内参》是不能打官司的,同时也说明成都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敬永祥写内参向党反映情况,其“真正动机难于查明”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敬永祥以投递机要信件方式写信给新华社专门负责向党中央反映情况的部门,首页已注明向党中央反映情况,处理情况有新华社作证。这既是履行记者的职务,也是尽义务。

   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刊登于秘密刊物的信件可不认定为侵权,另一方面又在认定侵权事实时,仍然主要以只有秘密刊物上才有的内容作为依据。前脚想踢人,后脚却被自己布下的圈套绊了个大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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